申请执行人曹娟,无业。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成玉,农民。被执行人周立贤,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石成玉、周立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成玉、周立贤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立贤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