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家焕,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黄学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学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学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学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学太与其女黄翠翠共同共有储蓄在黄翠翠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