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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家稳与胡巧侠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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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家稳(曾用名李稳当),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胡巧侠,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淮执字第00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胡全胜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现查明胡全胜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系胡全胜个人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胡全胜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