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月刚,农民。申请执行人华荣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佑,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群。申请执行人陈德。被执行人孙本兴。被执行人孙本奎。被执行人孙敦成。被执行人孙敦宝。被执行人怀远县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淮民一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孙敦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敦宝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敦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敦宝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