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清志,男,193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宝英,女,193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素芹,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芹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素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