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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清志、陈宝英与王素芹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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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清志,男,193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宝英,女,193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素芹,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芹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素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