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月刚,农民。申请执行人华荣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佑,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群。申请执行人陈德。被执行人孙本兴。被执行人孙本奎。被执行人孙敦成。被执行人孙敦宝。被执行人怀远县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敦宝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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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月刚,农民。申请执行人华荣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佑,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群。申请执行人陈德。被执行人孙本兴。被执行人孙本奎。被执行人孙敦成。被执行人孙敦宝。被执行人怀远县大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敦宝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