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殿宇。申请执行人付宝英。被执行人郭广荣。被执行人郭广杰。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广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妻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郭殿宇。申请执行人付宝英。被执行人郭广荣。被执行人郭广杰。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广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妻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