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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殿宇、付宝英与郭广荣、郭广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0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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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殿宇。申请执行人付宝英。被执行人郭广荣。被执行人郭广杰。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广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妻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