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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传红与张国旭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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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传红,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本宽,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国旭,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