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兆永。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华光大道1135号。被执行人蚌埠市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水泥制品厂大门西侧1号楼2楼。被执行人王生绪。被执行人吴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划拨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