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负责人:高厚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地。委托代理人:刘根祥。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地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地与其妻张彩云共同共有登记在张彩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