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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子林、吴本宝等与席凤侠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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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子林,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吴本宝,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吴玉萍,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乔井兰,女,192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席凤侠,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席凤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行人席凤侠与其丈夫徐龙共同共有现登记在徐龙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