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艳雪,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金建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裁(2013)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工厂内有部分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锦羽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