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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王宝成、罗松、朱敦祥、陈广福、聂荣芹、曹继祥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田行初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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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宝成,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原告:罗松,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原告:朱敦祥,男,汉族,1951年1月1日生。原告:陈广福,男,汉族,1931年3月9日生。原告:聂荣芹,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生。原告:曹继祥,男,汉族,1937年7月7日生。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永全,男,身份证号码及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奇志,系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绪备,系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献超,系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成、罗松、朱敦祥、陈广福、聂荣芹、曹继祥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王宝成、罗松、朱敦祥、陈广福、聂荣芹、曹继祥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申恩国代理审判员:潘灿人民陪审员:徐伟

书记员:高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