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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田刑初字第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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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中成,绰号“毛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04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送安徽省蚌埠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013年3月2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3年9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中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中成辩称自己不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7月间,吸毒人员李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孙中成要求购买毒品吸食,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被告人孙中成分别前往苏果超市附近、优山美地住宅区、市二十三中学,三次向李某某提供总重约0.7克毒品,除市二十三中学这次重约0.3克,毒资300元为赊欠外,被告人孙中成共收取毒资400元;2012年8月16日,公安干警抓获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陈述其毒品是从被告人孙中成处购买的,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孙中成。当日下午4时左右,李某某用其手机联系被告人孙中成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区香港街中段进行毒品交易,李某某表示把上次欠的300元一并还上。被告人孙中成如约前来与李某某进行交易,公安干警实施抓捕未果,被告人孙中成逃脱。当晚11时左右,李某某配合公安干警在本区上郑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孙中成抓获,在其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9小包,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9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7月至8月间,吸毒人员刘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孙中成要求购买毒品吸食,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被告人孙中成分别两次前往现代医院附近,一次前往毕打奥KTV门口将毒品卖给刘某某,被告人孙中成共收取毒资5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证人证言1、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中成三次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时间、地点、毒品重量、给付毒资数额事实,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孙中成事实。2、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中成三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的时间、地点、毒品重量、给付毒资数额事实,(二)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孙中成持有毒品数量并向他人贩卖的事实。2、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字(2012)11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孙中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时证明被告人孙中成贩卖毒品的种类。(三)书证1、辨认笔录,李某某、刘某某指证自己购买的毒品来源于被告人孙中成。2、被告人孙中成持有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孙中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之间保持联系,印证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陈述的购买毒品时间段。(四)被告人孙中成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中成自始否认向李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但是承认和李某某在一起吸毒,并且承认被抓获当天下午在香港街和李某某见过面,到达香港街的交通方式是骑摩托车,与李某某、刘某某陈述的被告人孙中成到约定地点贩卖毒品的具体方式、交通工具一致。印证李某某、刘某某证言的真实性。(五)户籍信息、归案经过1、被告人孙中成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孙中成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孙中成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中成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中成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中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中成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向其购买毒品的证人证言证明,并且有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等书证予以印证,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程序,足可采信。被告人孙中成辩称不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中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鲁仕林人民陪审员:马莉莉人民陪审员:俞家树

书记员:吴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