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号生,男,汉族,湖南省衡东人。委托代理人:王文武,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董小林。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湘东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法定代表人:邓赛珍。
原告谭号生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湘东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因被告攸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撤回了其作出的(2014)28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号生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号生撤回对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湘东煤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号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爱云人民陪审员:罗祖武人民陪审员:陈冬娥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