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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82)

(2014)桃行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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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居委职业中专家属楼。被告某某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法定代表人薛庆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以被告已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殷载媛审判员:刘锋人民陪审员:戴军辉

书记员:欧阳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