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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350号,彭强,贩卖毒品,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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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强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强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强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强的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符晨辉

代理书记员:文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