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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322号,章国凡,非法持有枪支,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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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国凡,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53********,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大栗港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国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国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国凡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章国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国凡系在《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公布之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枪支,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章国凡在本案中属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国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兆斌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