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楼,男,1942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42********,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田家坪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楼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雪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雪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楼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雪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兆斌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