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圣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湖南康达自愿戒毒中心执业医师,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路社区韶山南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圣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圣强及其辩护人吴建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圣强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无处方的情况下,仍卖给他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圣强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圣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圣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圣强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原已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恩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