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6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86********,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天府庙社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李建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伟先后4次贩卖毒品冰毒0.7克给吸毒人员许佳乐、刘盼琦等人,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陈伟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天府庙社区自己家中将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许佳乐和刘盼琦,获毒资人民币200元;2、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陈伟在桃江县马迹塘镇五福官路将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许佳乐和刘盼琦,获毒资人民币200元;3、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带着吸毒人员许佳乐介绍的一个小伙子到安化县长塘镇刘龙辉处购买100元.01克毒品冰毒,并同他们一起吸食。4、2013年4月份的一天,由吸毒人员许佳乐出钱,被告人陈伟到安化县长塘镇刘龙辉处购买200元0.2克毒品冰毒,并同许佳乐一起吸食。案发后,被告人陈伟于2013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陈伟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被告人陈伟犯抢劫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许佳乐、刘盼琦、刘龙辉的证言、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陈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伟的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继恩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李建国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