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安,绰号“安鼻孔”,男,198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安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国安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国安的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兆斌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