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波,男。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发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刚,男。第三人王学林。
原告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耿宏伟审判员:韩冬人民陪审员:李微
书记员: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