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南昌德胜饲料有限公司与王来保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大执字第0021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德胜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来保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被市中院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乃光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