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德胜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来保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被市中院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乃光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