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占堂被执行人:宗同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宗同场在中国银行淮南陈洞路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乃光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