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吉磊,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7月4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2)城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丁吉磊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吉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