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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晨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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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晨,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5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十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