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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俊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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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俊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经青岛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俊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俊朋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莉审判员:匡克政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