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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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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于坚,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罪犯于坚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对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执行机关检察人员现场开庭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坚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审判员:匡克政审判员:于勇军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