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伟,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6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颜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伟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