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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匡志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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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匡志文,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1)黄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匡志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匡志文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