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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释字第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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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军,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11)四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前全部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马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宁代理审判员:李维坚代理审判员:杨克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