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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宗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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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宗全,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于2008年7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青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2年4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宗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宗全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