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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宋道龙与淮南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加工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大执字第0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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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道龙被执行人:淮南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

依法对淮南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全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