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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向敏与张敬良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2)大执字第0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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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淮南市车管所:

我院对向敏诉张敬良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淮民一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张敬良所有的皖D*****号小型车辆一辆,期限一年。附: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