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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周晓芳,吴德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年大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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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晓芳被执行人:**明

依法对**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邹明

书记员:陈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