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法定代表人余虹。
住所地本市东木头市176号。被执行人许鑫,男。被执行人许桂欣,女。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党。住所地西二路1号。商行钟楼支行与许鑫、许桂欣、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3)西证执字第22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鑫、许桂欣下落不明,权利人于200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宏远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