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水,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佩亚,女,该公司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新后村113号。法定代表人姚桂枝,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的财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提出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的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21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