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本市光辉巷5号。法定代表人任贤良,局长。被执行人戚同仁,男,193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林宇,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权利人陕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其未受偿的20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