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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邢伟与李艳梅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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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伟,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美美酒家职工。

申请人邢伟与李艳梅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伟于200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艳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邢伟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01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建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