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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金花路分理处与装饰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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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金花路分理处(以下简称金花路分理处),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甲字付5号。负责人赵光明,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省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思义,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金花路分理处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4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95元、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