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田,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年,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业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信用合作社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290万元及利息69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