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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工业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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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田,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华山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年,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业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信用合作社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290万元及利息69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九红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