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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徐其萍与西安商报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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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其萍,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发娟,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商报社,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5号恒星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政,总编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商报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徐其萍对其未受偿的本金5000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事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长安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