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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终结执行裁定书1204

(2003)郯执字第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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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一、终结依据本院(2003)郯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志华

书记员:徐勤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