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郑安丽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1)郯执字第4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安丽,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主冠营,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鲁南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孝天(又名张建学),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

担保人张银萍,女,1993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担保人张伟利,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张银萍、张伟利为本案担保执行担保。现查明担保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担保人张银萍、张伟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238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