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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如标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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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祗娥,女,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世界,男,199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影,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如标,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马贤永,男,1963年生,汉族,红花乡大辛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如标有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如标所有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