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张雨,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士江,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宗平,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埝岭,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宗平有QQ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宗平所有的QQ汽车一辆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