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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小宝与史志宏欠款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00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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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小宝被执行人:史志宏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史志宏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宏彬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