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小宝被执行人:史志宏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史志宏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宏彬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