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帅帅,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7)即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未缴纳)。2010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帅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帅帅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