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玉辉,别名丁辉,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08)胶南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九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四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丁玉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玉辉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匡克政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